(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黄静与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787号原告黄静,女,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郭田,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397594-1。法定代表人青山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理中,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