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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利君与被执行人虞云春、陶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君,虞云春,陶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君,男,出生于1979年12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虞云春,男,出生于1984年11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陶娇,女,出生于1989年9月20日,汉族,系虞云春之妻。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虞云春、陶娇逾期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陈利君给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29212元(利息为2013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18日);(2)从2015年1月19日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清偿完毕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执行费615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虞云春、陶娇下落不明,并经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利君确认,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虞云春、陶娇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18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