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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国明与李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250号原告李国明,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家勇,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明与被告李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明于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国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明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刘 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