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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潘桂琴与邢利生、胡贵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琴,邢利生,胡贵红,胡长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67号原告:潘桂琴,女,汉族,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蚌埠市。被告:邢利生,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蚌埠市。被告:胡贵红,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蚌埠市。被告:胡长银,男,汉族,1939年8月21日出生,住蚌埠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琴诉被告邢利生、胡贵红、胡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55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刘新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