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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沙信用社与邬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沙信用社,邬正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443号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沙信用社。负责人潘瑞敏。委托代理人王瑞。被告邬正光。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沙信用社与被告邬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沙信用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沙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沙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0元,由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沙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