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阳执字第9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泸州宇林机械有限公司与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宇林机械有限公司,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912-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宇林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机构代码:577587221。负责人:雷珍。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地址:古蔺县。机构代码:738327536。负责人:王业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阳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泸州宇林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阳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本案具备其它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