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兴念与姚亮、姚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张兴念。被告姚亮。被告姚振。原告张兴念诉被告姚亮、姚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玉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张兴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兴念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鸿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