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兴念与姚亮、姚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张兴念。被告姚亮。被告姚振。原告张兴念诉被告姚亮、姚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玉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张兴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兴念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鸿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