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沭阳县贤官镇沙河寺村民委员会与李军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贤官镇沙河寺村民委员会,李军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24号原告沭阳县贤官镇沙河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新金,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鲍行业,沭阳县贤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贤官镇沙河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军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