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苑丙东与张安叙、王彩云、刘飞、赵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丙东,张安叙,王彩云,刘飞,赵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商初字第747号原告:苑丙东,男,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殷红燕,齐河县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安叙,男,住齐河县。被告:王彩云,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刘飞,男,住齐河县。被告:赵超,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丙东诉被告张安叙、王彩云、刘飞、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丙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丙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苑丙东负担。审 判 长 钟同岭审 判 员 徐庆学人民陪审员 费希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