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永玥与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唐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玥,刘代清,唐佐平,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57号原告王永玥,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代清,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唐佐平,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7栋20-1、20-24号。被告陈军,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玥诉被告刘代清、唐佐平、陈军、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王永玥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王永玥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玥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