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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永玥与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唐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玥,刘代清,唐佐平,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57号原告王永玥,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代清,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唐佐平,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7栋20-1、20-24号。被告陈军,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玥诉被告刘代清、唐佐平、陈军、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王永玥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王永玥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玥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