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蓥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与华蓥市玉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华蓥市玉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被告华蓥市玉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与被告华蓥市玉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撤回对被告华蓥市玉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