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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宁与郑学军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宁,郑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陈宁。被执行人郑学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向陈振华支付1,229,344.66元;2、执行费14,693元由郑学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学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4,037.66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