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锦友与张金彪、范恒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锦友,张金彪,范恒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842号原告:孙锦友,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金彪,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范恒刚,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锦友诉被告张金彪、范恒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锦友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