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李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