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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俞霏与王庆梅、孙亚军、高军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俞霏,王庆梅,孙亚军,高军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朱俞霏。被执行人王庆梅。被执行人孙亚军。被执行人高军长。申请执行人朱俞霏与被执行人王庆梅、孙亚军、高军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日民一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军长应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9527.5元并负担诉讼费2056元;被执行人王庆梅应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9054.98元并应负担诉讼费4108元;被执行人孙亚军应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9054.98元,承担诉讼费4108。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其后被执行人孙亚军通过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0000元,对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王庆梅已付款123100元,负担执行费1900元。被执行人高军长所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未能履行,因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届满,故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的执行。二、终结对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高军长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