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贯长城诉被告胡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贯长城,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7日被告:胡建伟,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贯长城诉被告胡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