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贯长城诉被告胡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贯长城,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7日被告:胡建伟,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贯长城诉被告胡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