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月媚与何燕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月媚,何燕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月媚,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燕桥,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何月媚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何燕桥一次性向何月媚赔偿419.73元;二、驳回何月媚的其余诉讼请求。何燕桥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燕桥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如下: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共5251.47元及利息(利息自本案一审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其上诉主要理由与一审诉讼理由一致,即双方打斗造成上诉人尾椎、腹部多处疼痛及其他多处外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且上诉人系案外人谭某所驾驶出租车的副班司机,故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各项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被上诉人何燕桥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就本案所涉事件,另有何燕桥、冼美娇(何燕桥的母亲)作为原告,何月媚作为被告的两个案件,本院二审作出(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78号和4579号判决,判决已生效。前述生效判决认定何月媚和何燕桥各自承担50%责任。又查明,上诉人提交的病历,并无医嘱全休的记载。本院认为,误工费的计算以存在误工事实为前提,从上诉人的伤情及其提交的病历看,未显示上诉人需要全休,其主张误工11天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医疗费,除事发当天的病历外,其他病历也未显示上诉人伤情与本案有关,其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全部医疗费亦没有事实依据;对于承责比例,已有生效判决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综上,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及损失的计算,均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支持,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月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方审 判 员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贤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