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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寅君人民陪审员  张军录人民陪审员  黄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