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寅君人民陪审员 张军录人民陪审员 黄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