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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知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枣庄志远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枣庄志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41号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号文化东路20。法定代表人:王志才,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志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北、兴中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柏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诉被告枣庄志远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负担。审 判 长  朱运涛审 判 员  孔 潇人民陪审员  赵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龙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