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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永军诉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606号原告:范永军,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刘昌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军诉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永军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