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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201524洛某诉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左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某,布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4号原告洛某,女,1986年6月5日出生,藏族,农民,文盲,西藏左贡县人。被告布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藏族,农民,文盲,西藏左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某诉被告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100元,依申请予以免除。审判长 玉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巴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