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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鹏、陈建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鹏,陈建楷,葛小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671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董事长郑锋,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成,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秀云,原告职员。被告陈鹏。被告陈建楷。被告葛小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鹏、陈建楷、葛小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审 判 长  余 谍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