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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岩与刘召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刘召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刘岩。被执行人刘召猛。申请人刘岩与被执行人刘召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刘召猛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执字第36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坤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