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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涂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某,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春县下洋镇大荣村***号。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炳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至5月20日间,被告人涂某某驾驶其所租赁的闽C0**--号丰田花冠轿车装载一套假冒移动发射基站设备,分别在晋江市阳光广场停车场、石狮市区、南安市诗山镇、永春县农业局附近等地,向不特定的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赌博网站信息共计589884条,发送过程中造成589884户移动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2015年5月20日,永春县公安局从停放在永春县农业局附近一住房楼下查扣了闽C0**--号丰田花冠轿车(已发还给出租方)及该车上的假冒移动发射基站设备等作案工具(包括手机三部、连接线六条、逆变器一台、天线二条、“伪基站”主机一台、硬盘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三张、公牛排插一个)。被告人涂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在永春县桃城镇城南街东头小区被永春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吴某强、苏某珠的证言,被告人涂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的照片、汇报信息发送情况的截图照片、辨认发送信息形成的文档的截图照片,单位授权委托书,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网络部出具的伪基站检验证明,发送信息同步形成的文档,手机短信截图,手机通话清单,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被告人涂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赌博网站信息,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破坏正常电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包括手机三部、连接线六条、逆变器一台、天线二条、“伪基站”主机一台、硬盘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三张、公牛排插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颜华忠审 判 员  杨德时人民陪审员  颜月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银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坏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