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海燕申请执行绵阳市九寨鉷假日酒店工资、押金等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生于1988年,住绵阳市梓潼县。被执行人绵阳市九寨鉷假日酒店,住所地:绵阳市。案由工资、押金等争议本院受理王海燕申请执行绵涪区劳人仲裁(2013)104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市九寨鉷假日酒店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