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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航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炜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航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炜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航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渤海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欣,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哈尔滨炜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五叙街60号。法定代表人严群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航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炜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