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35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柏春龙,盐城市大丰区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居民。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褚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