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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35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柏春龙,盐城市大丰区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居民。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褚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