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9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兵营、孙新亮、张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92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兵营、孙新亮、张玉杰。本院执行的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兵营、孙新亮、张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广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兵营之妻田会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桓台县起凤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兵营之妻田会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桓台县起凤支行*账户存款199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世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