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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如钦犯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如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45号罪犯林如钦(绰号:铁钉),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奸淫幼女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3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8)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07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如钦于2008年6月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0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如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4.6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清。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如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如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