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合意与黄章程、赵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意,黄章程,赵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93号原告:李合意,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黄章程,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赵银,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现住安徽省广德县。系被告黄章程妻子。委托代理人:王松,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原告李合意诉被告黄章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合意、被告黄章程、赵银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合意诉称:被告黄章程于2014年12月10日,将原告借款的借条改为欠条,共计8万元整,并承若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8万元。黄章程、赵银辩称:欠款属实,但是附条件的,是以黄章程在广德苑瑞建材有限公司的分红款分期支付,现没有分红,条件不成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章程欠原告李合意借款8万元,并于2014年12月10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注明用黄章程在广德苑瑞建材有限公司的29.9万元股份分红分期返还。同时,欠条上有“如没有分红则直接还钱”的字迹,经审查确认,“如没有分红”的字迹为黄章程所写,“则直接还钱”为原告添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8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黄章程欠款属实。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欠款的偿还方式进行了特别约定,就是用广德苑瑞建材有限公司的29.9万元股份分红分期返还,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广德苑瑞建材有限公司已分红或者公司永远失去分红可能(如破产),已就是付款条件未成就。所以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同意如没有分红则直接还钱,但由于欠条上“则直接还钱”系原告添加,被告又不认可,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李合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方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