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48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30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利息10500元,本息共计305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受理后,经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果,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无相关户籍信息,本院无法“四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