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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韦守安与王冬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守安,王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532号申请人:韦守安,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王冬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韦守安与申请人王冬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韦守安赔偿王冬凤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4900元,本协议签订前韦守安已支付王冬凤1100元,余款38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王冬凤二轮电动车维修费由韦守安承担,此款以维修发票为准。韦守安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四、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平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