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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齐新文与范清香、郑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新文,范清香,郑国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齐新文。被告:范清香。被告:郑国伟,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新文诉被告范清香、郑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新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新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新文负担。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