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与被执行人姚某甲、冯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姚某甲,冯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男。被执行人姚某甲,男。被执行人冯某甲(系被执行人姚某甲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与被执行人姚某甲、冯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某甲、冯某甲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依法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诗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向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常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陈洁,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松柏镇文明南路,身份证号码:4304821970********。被执行人衡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安源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肖建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建华,男,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衡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安源路3区9栋3号。身份证号码4304251960********。被执行人邓和平,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衡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经股东,住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安源路3区4栋2号。身份证号码4304251963********。被执行人张劲松,男,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衡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安源路118号。身份证号码430425197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洁与被执行人衡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肖建华、邓和平、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衡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肖建华、邓和平、张劲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依法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曹诗田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俊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胡福新印份:校对人:文书种类:执行裁定书(2015)常法执字第65号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詹孝文,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王家园南二区**号。被执行人付香容,女,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群英东路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孝文与被执行人付香容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香容自动将80000元补偿款汇入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帐户。申请执行人詹孝文于2015年4月24日领取执行兑现款。至止,本案拟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黎丽娟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胡福新常宁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胡福新印份:校对人:文书种类:执行裁定书(2013)常法执字第34号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黎文生,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松柏镇朱陂村黎家组*号。被执行人常宁市千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负责人周群英,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周群英,女,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常宁市千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双泉村杉山组37号。被执行人刘玲,女,198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常宁市松柏镇开源居委会大塘角*栋****号。被执行人刘世民,男,1997年1月21日生,汉族,学生,住常宁市松柏镇开源居委会大塘角*栋****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文生与被执行人常宁市千丰化工有限公司、周群英、刘玲、刘世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刘玲的银行存款。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黎文生于2015年4月24日领取执行兑现款。至止,本案拟以和解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常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阳少荣审判员郭小毛审判员黎丽娟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胡福新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常法执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黎文生,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松柏镇朱陂村黎家组*号。被执行人常宁市千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负责人周群英,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周群英,女,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常宁市千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双泉村杉山组37号。被执行人刘玲,女,198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常宁市松柏镇开源居委会大塘角*栋****号。被执行人刘世民,男,1997年1月21日生,汉族,学生,住常宁市松柏镇开源居委会大塘角*栋****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文生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常宁市千丰化工有限公司、周群英、刘玲、刘世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刘玲的银行存款。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黎文生于2015年4月24日领取执行兑现款。至止,本案拟以和解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常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阳少荣审判员郭小毛审判员黎丽娟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胡福新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常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容,女,1989年3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宁市宜潭乡茶园村新塘村民小组。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319号。法定代表人龚小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衡桂高速公路常宁连接线项目工程部,住所地: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青阳南路253号。法定代表人张天岳,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容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衡桂高速公路常宁连接线项目工程部公共道路妨碍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唐学军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衡桂高速公路常宁连接线项目工程部自动将22547.15元补偿款汇入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人李春容于2015年6月5日领取执行兑现款。至止,本案拟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常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黎丽娟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胡福新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常执恢字第04号送达文书名称及件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送达时间执行裁定书彭方玉刘春明常宁法院执行裁定书邓春荣常宁法院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备考填发人:胡福新送达人:胡福新、徐小琴注:代收法律文书时,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5)常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朱标杰: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标杰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德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经结案。结案方式:自动履行方式结案。特此通知。2015年11月3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5)常执字第42号被执行人耒阳市德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标杰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德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经结案。结案方式:自动履行方式结案。特此通知。2015年11月3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