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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行审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公司正在办理贷款,等贷款到账后立即支付工人工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行审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凤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丛红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