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寿、张永录、刘建国、库永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寿,张永录,刘建国,库永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942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周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宗昌,该公司平原支行行长。被告张永寿,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张永录,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刘建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库永超,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寿、张永录、刘建国、库永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19元,退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