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加乐与刘阳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加乐,刘阳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297号原告魏加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金成,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阳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加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