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何发成与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发成,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何发成,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利军、卢林俊,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克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会军,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18573-7,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春秀,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发成与被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发成以不再要求被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商铺,希望合同继续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原告何发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发成撤回对被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何发成负担。审判员 辛皎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志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