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初字第0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晓蕾诉被告颜军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晓蕾,颜军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723号原告石晓蕾,女,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号。被告颜军林,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原告石晓蕾诉被告颜军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晓蕾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晓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晓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石晓蕾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