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民一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林林与张维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208号原告:李林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金安,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安,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林林与被告张维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林林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维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李林林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林撤回对被告张维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李林林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