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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韩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白某某,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谭晓东、吕骏,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律师,单位地址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韩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科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韩科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