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暴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某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暴某甲,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冶陶分社负责人。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暴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萍、李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暴某甲在担任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冶陶分社负责人期间,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形式,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共吸收公众存款569.40万元。经核实,现涉及集资群众72人,实际缴纳金额135.05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暴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非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暴某甲在担任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冶陶分社负责人期间,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形式,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暴某甲共吸收公众存款569.40万元。经核实,现涉及集资群众72人,实际缴纳金额135.0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谷某证明,我现在在冶陶镇村的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上班,负责人是冶陶镇固义村的暴某甲。我主要负责记账工作,登记存款户的明细账,存款利息都是电脑自动计算好的。2、证人暴某乙证明,我是去年九月份在武安市金天地专业合作社上班,六月份开始营业的,我主要负责记账,现在总共吸收了大概400万元的资金,大概涉及200户。利息按一万元每年630元分红,现在有20个代办点。3、证人邢某证明,我自己垫钱将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冶陶分社固义村代办点期间吸收上来的存款还款给了村民,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退钱给我,把欠我的钱说是要兑换成峰峰矿区一处房产了,但现在就给了我一个滏河湾的认购书,并没有给我们房产的手续,房产听说已经冻结了。当时暴某甲给了我一个武安市金天地合作社的广告牌子,我钉在自家的墙上。4、证人孙某证明,暴某甲是通过向村民发放印有金天地合作社分红表的挂历宣传的。其他证言与证人邢某证言一致。5、证人刘某甲、李某甲、丁某甲的、丁某乙、杨某、刘某乙、李某乙、刘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张某丁、孟某、张某戊、张某己、王某乙、王某丙、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张某子、张某丑、肖某、薛某、陈某、马某、赵田苏等人均证明,存1万元一年利息630元,存款数额详见集资明细表(略)。6、证人王某丁证明,我吸收公众存款共吸收了219000元,是从2013年7月开始吸收的,共吸收9户10个股单。合作社存款一万元一年分红6.3厘,我每吸收一万元钱暴某甲每月给我三十元的代办费,我总共挣了5300元左右。自我代理了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点后,铺上村村民往合作社入股,入股后就按照入股钱数的多少盒期限到期后来给村民分红。我吸收的存款用我自己的钱还给村民了,合作社没有退钱。7、证人张某寅所证明,2013年8月份我以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吸收存款的,总共吸收了456000元存款,冶陶分社的负责人是暴某甲,我把吸收上来的钱都交给暴某甲了,我吸收的存款已经退还给受害人一部分了,还有15000元没有退还。8、证人刘某丁证明,从2013年8月份我开始吸收的,共吸收6户10个股单1185000元,我每吸收一万元钱暴某甲每月给我三十元的代办费,我挣了2000元左右。9、证人赵某甲证明,2013年12月份我代理金天地合作社代办点的,总共吸收了118500元,吸收的存款我用自己的钱还给村民。10、证人孙某证明,2013年我开始吸收存款的,共吸收了4户5个股单165000元,我每吸收一万元钱暴某甲每月给我三十元代办费,我挣了700元左右,吸收上来的存款,用我自己的钱还给村民。11、证人张某卯证明,2013年8月份我开始吸收存款的,共吸收了83户117个股单1268500元,我每吸收一万元钱暴某甲每月给我三十元代办费,我挣了16545.9元,吸收上来的存款,用我自己的钱还给村民。12、证人赵某乙证明,2013年9月份我开始吸收存款的,共吸收了7户9个股单1128500元,我每吸收一万元钱暴某甲每月给我三十元代办费,我挣了2000元左右,吸收上来的存款,用我自己的钱还给村民。13、证人张某辰证明,2013年7月份我开始吸收存款的,共吸收了70000元存款,冶陶点的负责人是暴某甲,暴某甲一万元每月给我百分之三的提成,我吸收上来的存款,都退还给村民。14、证人乔某证明,2013年6月份我开始吸收存款的,共吸收了3户3个股单156000元,我每吸收一万元钱暴某甲每月给我三十元代办费,我挣了400元左右,吸收上来的存款,用我自己的钱还给村民。15、证人张某巳证明,2014年1月份我开始吸收存款,共吸收了3户3个股单共55000元,我每吸收一万元钱暴某甲每月给我三十元代办费,我总共挣了300元左右,吸收上来的存款,用我自己的钱还给村民。16、证人人邢某证明,2013年6月份我开始吸收存款,共吸收了5户5个股单66000元,我每吸收一万元钱暴某甲每月给我三十元代办费,我挣了300元左右,吸收上来的存款,用我自己的钱还给村民。17、证人梁某证明,2013年12月份我开始吸收存款,共吸收了4户5个股单353000元,我每吸收一万元钱暴某甲每月给我三十元代办费,我挣了3300元左右,吸收上来的存款,用我自己的钱还给村民。18、证人郑某证明,2013年8月份我开始吸收存款的,共吸收了7户9个股单89000元,我每吸收一万元钱暴某甲给三十元代办费,我挣了600元左右,吸收上来的存款,用我自己的钱还给村民。19、证人李某丙证明,2013年6月份我开始吸收存款,总共吸收了27500元,我吸收的存款全部退给受害人了。20、证人王某戊证明,我担任金天地合作社总经理没有入股存钱,我是河北京钰房地产集团公司的员工,是被集团总公司任命到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任总经理,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我市一共有10个分社,入社款的多少与期限来分红给利率,一般都是一年,10万元以下利息是6.3厘,10万元以上利息是1.2分,合作社是2013年6月份开始正式营业的,从2013年6月份至今总共吸收入股款7000多万元,所有银行开户都是我的名字,我在这7000多万元中没有提成,业务员提成是万分之三,群众将钱放入合作社后开具金天地合作社股单,工作人员有10名。21、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冶陶分社2013年9月-2014年9月共涉及集资户72人,集资资金合同金额135.05万元,集资人实际缴纳集资资金135.05万元。22、冶陶分社代办站现金账簿、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单、挂历宣传单。23、武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扣押冶陶分社账本叁拾伍本,内部往来凭证,共计109张。24、武安市公安局查封决定书,证明,查封部分峰峰矿区滏阳东路京钰滏河湾房产。25、被告人暴某甲供述,2013年6月20日我开始经营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在武安市冶陶镇冶陶村农村信用社西300米处,(冶陶分社)到目前为止共吸收了318户存款4775500元,我把收上来的钱都交到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总部。我负责的合作社是按一万元钱入社一年六百三十元的利息分红。我帮总公司吸收入社款,总公司每月给我开2500工资。我负责的合作社下面有19个代办点,合作社有三名工作人员,我和我儿子暴某乙和谷某,他两个负责记账。我把每次吸收的入社款交到武安总部的时候,都给我开收据,收据放在武安市金天地合作社冶陶代办点。上列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暴某甲犯罪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担任武安市金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冶陶分社负责人期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暴某甲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暴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建国审判员 李入方审判员 孙道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维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