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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赵建广与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广等,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14号申请人赵建广等33人。代表人赵建广、任金琐等5人被执行人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平执非裁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纠纷中,申请人赵建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山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