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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江龙,郑云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241号原告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童路100号。负责人商羽,总经理。被告吕江龙,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郑云淑,女,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江龙、郑云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忠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