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张彤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华,张彤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华。被执行人:张彤阳。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彤阳在垦利县胜坨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有工程款68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彤阳在垦利县胜坨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684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