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玺、张彭与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玺,张彭,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451-1号申请执行人李玺,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颍州区卫生局职工,住阜阳市港利绿苑。申请执行人张彭,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丰裕小区。被执行人李斌,男1936年7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退休干部,住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炮铺街。李玺、张彭与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该案执行标的物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暂不宜过户,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2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治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