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袁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新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新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袁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新友,无业。2005年11月30日因盗窃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袁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因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袁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5月17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24日被袁州公安分局转为刑事拘留,6月15日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新友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新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尹新友来到宜春市袁州区箭道菜市场购买了一双黑色橡皮手套和一把铁制剪刀。次日21时许,被告人尹新友来到鼓楼路有声有色KTV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该KTV的四台空调外机铜芯管剪断并盗走,后将盗来的铜管出售得赃款50元。同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尹新友再次来到鼓楼路寻找作案目标,以同样的方式将失主邓某、易某、邱阳和刘某的空调外机铜芯管盗走。随后被告人尹新友又来到洪���隆超市附近,准备偷盗洪客隆超市的空调外机铜芯管时被抓获,当场缴获其携带的剪刀、手套及盗窃所得的铜芯管。经鉴定,被盗铜芯管价值人民币4440元。2015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尹新友来到宜春市袁州区贸易广场五街,用剪刀剥开失主罗某甲店外的两台空调外机铜芯管,准备将铜芯管盗走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铜芯管价值人民币4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被告人尹新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最后一次盗窃系未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新友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104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尹新友来到鼓楼路有声有色KTV,用随身携带���剪刀将该KTV的四台空调外机铜芯管剪断并盗走,后将盗来的铜管出售获得赃款5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我的有声有色KTV四台空调外机铜芯管被人剪了,两台格力,一台3P的柜机和一台2P的挂机,两台志高。一台2P的挂机和1.5的挂机。格力3P和两台志高的空调铜芯管都是6米,格力2P的挂机铜芯管是3米。2、被告人尹新友的供述:2014年12月13日下午17时左右,我在箭道菜市场,买了一双黑色手套和一把剪刀。2014年12月14日晚上大概21时许,我来到鼓楼路派出所附近,发现这一带的空调外机都安装的很低,数量又多,我就用剪刀剪空调外机的铜管皮,剪开后将铜管折断偷走,总共剥了派出所对面KTV四台空调的铜管,整个过程五个小时左右。早上就以50元的价格把这些东西卖了。3、被告人尹新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盗窃新空调外机铜芯管的地点为宜春市鼓楼路有声有色KTV。二、2014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尹新友再次来到鼓楼路寻找作案目标,以同样的方式将失主邓某、易某、邱阳和刘某的空调外机铜芯管盗走。随后被告人尹新友又来到洪客隆超市附近,准备偷盗洪客隆超市的空调外机铜芯管时被赶来的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其携带的剪刀、手套及盗窃所得的铜芯管。经鉴定,被盗铜芯管价值人民币444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邓某的陈述:2014年12月16日上午看到派出所的人带着一个男子指认现场,我就看了一下我家空调外机的铜芯管,也被偷了,那个小偷也指认了我家空调外机被偷的现场,被偷的空调外机铜芯管大约是3米。2、被害人刘某的���述:2014年12月15日夜里,我家的美的1.5P空调外机的铜芯管被人剪了,被剪断的管子大概有三米。3、被害人邱某的陈述:2014年12月15日晚上至16日凌晨,我家空调外机的管子被人偷了,大约五米长。4、被害人易某的陈述:2014年12月16日凌晨2点多的时候,我睡觉的时候听到外面有响声,就跑到窗户边,看到18栋的西头有一名30多岁的男子在剪空调外机的铜管,于是我就报警了,后来民警将他抓获,我发现我家的空调外机铜管也被剪掉了。5、被告人尹新友的供述:2014年12月15日21时许,我来到鼓楼路派出所后面的居民区用同样的方式偷了四台空调的铜管,之后又来到洪客隆超市,准备偷洪客隆超市的空调外机,还没折断铜管就被公安民警抓住了。6、被告人尹新友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鼓楼路18栋4、6、51、60号柴棚间。7、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袁区价认字(2014)第213号,证实涉案物品价格为4440元。三、2015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尹新友来到宜春市袁州区贸易广场五街,用剪刀剥开失主罗某甲店外的两台空调外机铜芯管,准备将铜芯管盗走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铜芯管价值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2015年5月17日早上,民警到我店里调查的时候,我发现安装在贸易广场中心街和五街巷子里的空调管外面的橡胶皮全部被剪掉了,两根细铜管和两根粗铜管裸露在外面。被告人尹新友的供述:2015年5月16日晚上11点的时候,我发现贸易广场五街有两台空调外机安装的不高,于是我就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小剪刀开始剪空调外机空调线的塑料外壳,准备剪外机��线时就被民警发现了。被告人尹新友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贸易广场中心街和五街的巷子里。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袁区价认字(2015)第100号,证实涉案物品价格为400元。认定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尹新友的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2012)袁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尹新友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4日至2014年1月23日止。宜公(官)决字(2015)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17日被宜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的一双手套、一把剪刀及十四米空调外机铜芯管进行了扣押。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新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新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新友盗窃被害人罗某乙的空调外机铜芯管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新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新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新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刑事拘留的24天,即从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易义东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