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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马某甲,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告苏某甲,男,1978年5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教职人员,住西吉县。原告马某甲诉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学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姻系父母包办。2003年农历11月按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1月25日在西吉县马莲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与被告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被告时常对我拳打脚踢,与被告的感情一般。婚后一个月,被告便去了清真寺,一个月后,被告回到家无故打了我一顿。2005年生长子苏某乙,2007年生长女苏某丙。2004年我随被告去新疆打工,被告仍对我打骂不断,一次比一次狠毒,可我根本不敢作声,不敢反抗。2007年正月,我与被告回到老家,仍吵闹不断。2014年里,被告打骂的次数更加频繁,不计其数,尤其8月份,被告对我下手更狠,因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打骂,后我便趁机偷跑出门,去银川打工至今。由于被告的做法使我彻底对被告失去信心。夫妻理应相互体贴理解,相互尊重,但被告脾气异常暴躁,长期对原告施以家暴。双方自始至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共同语言,已分居一年时间,其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再一起继续生活,故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西吉县马莲乡巴都沟村五组庄院一处、摩托车一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2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无异议。被告辩称,我现在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我们感情好着呢,如果我们离婚对孩子不好,对我也不好,我要求与原告继续好好过日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户口簿复印件1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及婚生长子苏某乙、婚生长女苏某丙身份情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均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原、被告相互质证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份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1月25日,原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自己姐姐“马某乙”(已故)的名字,自己与被告的照片在西吉县马莲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被告在西吉县马莲乡人民政府将结婚证上的“马某乙”纠正为“马某甲”,并加盖了西吉县马莲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于2005年5月6日生长子苏某乙,于2007年2月25日生长女苏某丙,现均跟随被告生活在一起。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28日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西吉县马莲乡巴都沟村五组庄院一处(砖木结构房屋2间),“天骄”牌摩托车一辆。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登记虽存在瑕疵,但婚姻登记机关予以了纠正,其婚姻关系属合法有效婚姻,为法律所保护。双方已共同生活十余年,有较好婚姻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比较深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应克服各自缺陷与不足,坦诚相待,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即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学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