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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树林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四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2015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取保候审。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四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14时50分许,在四方台安泰煤矿机电区运转段班前会议室内,值班段长贾xx主持班前会议,因为李xx迟到和前一天没有下井,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李xx用会议室凳子打贾xx,贾xx用双手挡凳子时,将右手打伤(致右侧第一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后李xx妻子送贾xx去煤炭总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xx损伤属轻伤二级、九级残。民事部分,被告人李xx因故意伤害行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贾xx各项经济损失80000.00元,此款已给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1、被告人李xx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2、证人宁xx、刘x、刘xx、田xx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贾xx的陈述;4、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辨解;5、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6、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已赔偿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历 霞代理审判员 何 慧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