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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余早贵与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早贵,尹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余早贵。委托代理人:孙斌,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永华。原告余早贵与被告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0万元并支付利息7693.15元(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7月24日算至2015年8月31日,后续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23日止。120万元款项于借款当日从桐庐瑶琳永明电线电缆厂(该厂系原告妻子许爱红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账户汇至被告账户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早贵借款120万元并支付利息7093.33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6%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余早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9元,减半收取78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34.5元,由原告余早贵负担4.5元,由被告尹永华负担128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6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玲燕 微信公众号“”